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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知办事依据
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、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》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》等卫生法律、法规
受理范围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
提供资料
1、承诺书
2、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》
3、良好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符合程度自身评估报告
4、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
5、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和文字说明(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)
6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文字说明(以箭头标示)
7、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
8、产品品种目录
9、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、限用物质含量、成份、化学符号名称
10、配方中原辅料卫生安全证明
11、产品标准(如是企业标准,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)
12、产品标签、说明书样稿
13、生产车间空气质量测定报告
14、产品卫生检验报告(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出具)
14、化妆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
15、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
16、自身卫生管理组织、制度
17、企业检验室设置及检验人员资格说明材料
18、如果是委托加工企业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(盖章),并提供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。
19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
20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
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三份
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(此项工作交由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)。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, 1.产品名称、类别;2.产品成份、限用物质含量;3.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;4.产品样品(5个小包装);5.产品使用说明书(或其草案)、标签及包装(或其设计);包装材料。
时 限
根据《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》自受理申请次日起,三个月内做出是否许可决定。
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,应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,并按照本须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,逾期不申请换发的企业,注销原卫生许可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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