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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明示暗示疗效最高罚1万元

  晨报讯 化妆品标识和通用名将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。下月起,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将正式施行,凡在包装上写有“抗皱”、“除螨”、“杀菌”、“抗衰老”、“激活细胞组织”、“促进皮肤血液循环”、“增强皮肤新陈代谢”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化妆品,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。质监部门表示,考虑到厂商的库存,将给予一定的过渡期。

  据介绍,该《规定》将化妆品定义为“以涂抹、喷、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于人体(皮肤、毛发、指趾甲、口唇齿等),以达到清洁、保养、美化、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,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。”这意味着牙膏、沐浴露等市民日常用品也将被列入化妆品标识管理行列,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。记者走访市场发现,目前众多品牌的牙膏都在包装上列举医疗作用,如“增白”、“除菌”、“防蛀”等,有的干脆称可“治疗牙周炎、牙龈出血、口腔溃疡等口腔疾病”。《规定》实施以后,这类标识将不被许可。

  市质监部门表示,该《规定》虽然将于下月起正式施行,但目前部分化妆品厂家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,为节约资源,避免和减少浪费,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决定,明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。自明年10月1日起,质监部门将对违反《规定》的化妆品予以查处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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